关于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中课程成绩记载的补充说明
各研究生培养单位:
《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规定(试行)》(贵大研〔2014〕13号)已于2014年10月20日印发给你们,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试行,并征集各方意见后,现对成绩记载作如下补充说明:
一、从2015级开始,所有博士、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均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录入;
二、成绩记载方式:按教学班模式,采用百分制录入成绩,任课教师成绩提交后系统自动按分数从高至低排序,然后根据等级比例(四舍五入原则)对应等级,当出现“等级比例超出”时提示任课教师做出等级选择,不改变已录入的分数;
三、等级比例表:
十一级制 | A | A- | B+ | B | B- | C+ | C | C- | D | D- | F |
绩点 | 4.0 | 3.7 | 3.3 | 3.0 | 2.7 | 2.3 | 2.0 | 1.7 | 1.3 | 1.0 | 0 |
比例 | 10% | 20% | 20% | 20% | 10% | 10% | 5% | 4% | 1% | 补考及格 | 低于60分,不及格 |
四、设定:成绩小于60分,等级为“F”;补考成绩大于等于60分系统均转换记载为60分,等级为“D-”;补考成绩小于60分则须重修,重修成绩与下一个教学班按等级比例由系统自动对应。
贵州大学研究生院
2015年11月3日
贵州大学研究生院综合科 2015年11月3日印发